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37號
CHDV,114,司促,5137,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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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柯美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02,45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柯美禎於民國97年10月1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0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149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899元 柯美禎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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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