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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