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68號
CHDV,114,司促,4668,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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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游傑量



游益軒



陳珮琳

一、債務人游傑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00,000元,及如附
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游傑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8,472元,及如附
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游傑量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游益軒陳珮琳應負擔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游傑量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游傑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游益軒陳珮琳
應負擔賠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㈠: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6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5,500,000元 114年3月29日 2.735% 114年4月30日

附表㈡: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6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2 1,918,472元 114年3月29日 4.581% 114年4月3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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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