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73號
CHDV,114,司促,4273,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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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松侑


蔡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9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4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松侑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
進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55,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
(四)詎債務人蔡松侑自民國114年1月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5,90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
4年4月18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蔡進益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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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