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HERMANTO EFENDI (中
譯:芬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