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啟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景平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有下列闕漏,請予以補正:
㈠訴之聲明:請敘明原告欲向被告請求之金額,該金額需具體
明確,不得抽象泛述。
㈡原因事實:請依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說明原告於何時受雇被
告、原告受雇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若干金額、被告於何
時或何期間未給付原告薪資、被告迄今尚未給付予原告之薪
資總金額為若干元,除前述薪資外,被告對原告有無應給付
而未給付之其他工資、獎金或費用,若有,該工資、獎金或
費用之項目、金額及事實經過為何,及原告有無為被告代墊
款項,若有,代墊項目、金額及事實經過為何等事項。
㈢請求權基礎:請述明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為本件各項請求
。
三、原告應提出列有各項請求內容明細、計算方法及說明到職日
、最後工作日、約定工資、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據資料,及提
出薪資明細、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需至銀行補登至最新,資
料需包含封面,內頁連續不中斷,僱主如有以現金交付薪資
,應一併敘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
。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書狀格式(如書狀範
例,勿用信箋或便條紙),繕寫民事起訴狀、檢附相關證據
資料,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
五、揆諸首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