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5號
CHDV,114,勞補,15,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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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晉誠
被 告 鋐洲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義肢費用
新臺幣(下同)195萬元、勞動力減損260萬元、精神撫慰金200
萬元,共計65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8,135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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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洲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