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同一權利主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18號
CHDV,113,重訴,118,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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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崙仔庄天門宮

法定代理人 陶傳淮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寺廟福德會即福德會

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受 告知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 告知人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浚二
受 告知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現在或曾經登
記為被告所有,附表二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股東名義
登記為被告。緣原告廟宇係日治時期建造,原名崙雅庄天門
宮(嗣更名為崙仔庄天門宮),後於民國(以下如未特別標
註,均指民國)50年間修繕,於50年農曆11月6日天門宮入
火安坐,再於85年集資修繕,於88年完成入火而為現今廟宇
,建築物主體主要坐落彰化縣○○鄉○○○○里○段000○000地號土
地。原告一直均祀奉福德正神,僅因嗣後恭迎媽祖,因媽祖
位階高於福德正神,而以媽祖為主祀神佛。另被告為日治時
期設立之神明會,係以祭祀福德正神為目的,因該尊福德正
神現安奉在原告宮廟內,且兩造信徒相同、被告之管理人即
訴外人蕭吾舜、蕭煥章與原告之原管理人即訴外人蕭錫齡
有親屬關係,加以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及系爭股票均由原告持
有中,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下稱前案)確定判決
亦認定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已生爭點效,故兩造實為同一
權利主體,爰訴請確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並聲明:
㈠確認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一編號1-4、6-9土地登記名義人
:寺廟福德會;編號5、10-11土地登記名義人:福德會之登
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㈡確認原告與被告(即系爭
股票之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已申請核發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之證明,
如經彰化縣政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應發給證明書,如認
原告申請有誤,亦無後續法院判決等程序,故原告並無提起
本件訴訟之必要。被告係於26年間創設,原名福德宮,坐落
東興段488地號土地,原告主祀媽祖,被告則供俸福德正
神,且原告主祀之媽祖原係安奉在枋橋頭天門宮,被告供俸
福德正神則安奉在土地公廟,兩造名稱、主祀神祇、陰陽
神格、誕辰日期、保佑宗旨均不相同,自非同一權利主體。
被告管理人蕭煥章之後裔雖與原告信徒有所重疊,但亦無從
認定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又爭點效必須經過三審裁判始會
產生,且本件有調查新證據,不生爭點效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兩造
為同一權利主體,為被告所否認,此項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危險得以本件
確認訴訟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被告雖辯稱本件無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然
原告前申請核發同一權利主體證明,經彰化縣政府94年6月2
0日駁回在案(詳後述),且兩造對於權利主體同一性既有
爭執,影響系爭土地及系爭股票於私權上之歸屬,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有權利保護必要,被告所辯,並不足採。
 ㈡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並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所明定。稽諸寺廟同一性之確認請求,輒因年代久遠,人物
全非,每每難以查考,舉證誠屬不易,故法院於個案審理中
,自應斟酌當事人各自提出之證據資料,綜合全辯論意旨,
依同條但書之規定,為適切之調查認定。次按所謂爭點效,
乃法院於前訴訟之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
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辯論結果而為判斷者,除有顯然違背
法令、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原判斷顯失公平或前訴
訟與本訴訟所得受之利益差異甚大等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
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本訴訟,法院及當
事人對該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
張,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1335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為被
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惟考量本件兩造成立時
點為日治時期及民國早年,舉證不易,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原告之舉證責任,然原告就其主張仍應
舉證至有合理程度之蓋然性。  
 ⒉經查,崙仔庄天門宮(原名崙雅庄天門宮)門牌號碼員集路1
段689號,主祀神佛天上聖母,建築物主體主要坐落里仁段1
99、194地號土地,寺廟福德會與福德會二者為同一主體,
系爭土地現在或曾經登記為寺廟福德會或福德會所有,系爭
股票登記名義人現均為福德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
二第120-126、161、164-165頁),堪信屬實。
 ⒊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雖提出93年10月17日彰化縣
社頭鄉崙雅庄天門宮申請證明與福德會及寺廟福德會係同一
主體研商會議記錄、仁雅村時任村長即訴外人徐維種於94年
間出具之證明書、原告於93年10月17日自撰之登記經過及沿
革、彰化縣社頭鄉88年9月4日函為據。惟查,原告自陳被告
神明會等語,而神明會係信仰同一神佛之信徒集資購置財
產,亦有醵資建設會廟之情,故尚難因被告曾建設福德廟
而被告祭祀之福德正神現供奉在原告宮廟內,即認兩造為同
一權利主體,且原告前申請核發與被告為同一權利主體證明
,經彰化縣社頭鄉公所函報彰化縣政府鑒核,經彰化縣政府
94年6月20日函復:被告係以崇拜福德正神為目的,由特定
多數人所組織之團體,其性質類屬神明會,與原告尚難謂為
同一主體等情,有彰化縣政府114年1月2日函(本院卷二第5
7-58頁)可稽,亦同此認定。至於研商會議記錄(本院卷一
第43-47頁)固載明:「崙雅庄天門宮」申請證明與「寺廟
福德會」、「福德會」為同一權利主體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名
義變更案,經地方仕紳、轄區鄉民代表、仁雅村、崙雅村、
美雅村、里仁村等4村村長及鄰長、原告信徒、崙雅庄福德
宮信徒等利害關係人為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並經此次研商共
同認定屬實等情;徐維種出具之證明書(本院卷一第191頁
)固載明:里仁段197、198、199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福
德會、寺廟福德會確係原告所供奉之福德正神所有,原土地
管理人蕭吾舜僅代表管理之,經查屬實無訛等情;登記經過
及沿革(本院卷一第185-187頁)第1段載明:原告於道光
間創設成立寺廟福德會,購置廟地坐落崙雅段494-1地號土
地,建築小廟宇1間,將土地公神改稱為福德正神,雕刻福
德正神1尊,當時管理人蕭長元於大正元年12月6日辦理土地
登記,登記名稱為寺廟福德會管理人蕭長元等情;第2段載
明:道光29年(西元1849年),社頭鄉枋橋頭天門宮執事招
募原大武郡等10鄉鎮8角頭72庄,聯合醵金重建「枋橋頭天
門宮媽祖廟」奠基,由各角頭各自雕刻一尊媽祖神像,合祀
供奉於枋橋頭天門宮。本庄始雕刻一尊高三呎二吋,超大於
各角頭會媽金身之天上聖母金尊。本庄供奉之大媽,乃是枋
橋天門宮之開基媽祖,皆同為分香自鹿港天后宮也。本庄眾
弟子要朝拜聖母時,均需遠赴枋橋天門宮,深感不便,故而
急欲迎回本庄大媽尊神返庄奉祀。於39年間蕭煥奎及庄民將
當時土地公廟及漢塾學堂改建為崙雅庄天門宮,迎回本庄大
媽尊神返庄及原有土地公神一併奉祀等情,然原告碑文上僅
記載:「清道光29年(1849年)枋橋頭天門宮執事招募原大
武郡保八角頭七十二庄,聯合醵金重建廟殿,並由各角頭各
自彫塑一尊聖母金身合祀於枋橋頭天門宮……崙雅庄彫塑一尊
五尺六寸高之軟身神像本尊高大尊嚴稱為大媽……迎送大媽金
身不便,經蕭煥奎先生洽商角頭領導人士,另彫刻一尊一尺
三寸聖母金身奉祀於崙雅庄集會所。」等情,此有該碑文照
片(前案卷第217頁)可證,並無上開登記經過及沿革第1段
之記載,且原告於79年12月9日召開管理委員會成立大會,
主席蕭錫齡致詞時僅表示:本宮奉祀天上聖母,成立宗旨是
為維護中華文化、增進社會福利、弘揚教義、易俗救世、闡
揚善良風氣,暨管理、保護本宮所有法物、財產;且原告於
79年12月19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管理委員監察委員聯席會議
時,主任委員蕭錫齡亦僅重申原告供俸湄洲天上聖母歷史悠
久等情,有該2次會議之會議記錄(本院卷二第69-93頁)可
證,應堪認原告自始即奉祀媽祖,而非祭祀福德正神。再觀
諸原告管理委員會成立時,主任委員亦無陳述原告有創立
德廟之歷史過程,且原告與崙雅庄福德宮於88年間即向彰化
社頭鄉公所申請辦理同一主體證明,而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亦曾要求崙雅庄福德宮補送與福德會、寺廟福德會係同一主
體之研商紀錄,此有彰化縣社頭鄉公所88年8月23日函、88
年9月4日函(本院卷二第41-42頁、本院卷一第157-159頁)
可憑,可知原告、崙雅庄福德宮自88年間即開始申請同一權
利主體證明,主管機關並要求申請人提出會議記錄等文件,
是前揭研商會議記錄、證明書、登記經過及沿革顯係為申請
同一權利主體證明所製作,尚無法逕認與事實相符。
 ⒋原告雖又主張原告之原管理人蕭錫齡為被告之原管理人蕭吾
舜後裔,且兩造信徒相同,足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
惟查,蕭吾舜之次子為蕭煥奎蕭煥奎之次子為蕭錫齡,蕭
錫齡曾擔任原告主任委員,此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12
0頁),而蕭吾舜之長子為蕭煥章一情,復有蕭吾舜後裔系
統圖表(本院卷一第41頁)可查;另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土
地登記沿革,亦有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2日函附
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人工登記簿、土地登記申請書(
本院卷一第223-425頁)足憑,可知蕭錫齡曾任原告之管理
人,而蕭吾舜、蕭煥章曾任被告之管理人,兩造管理人並無
重疊,且信徒是否相同,亦與同一性之認定無涉,是原告上
開主張,亦難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
 ⒌原告雖復主張兩造祭拜相同之福德正神,而原告原本主祀神
佛亦為福德正神,僅於恭迎媽祖後,因媽祖位階高於福德正
神始以媽祖為主祀神佛,故兩造仍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並
以廟宇暨神像照片及前開登記經過及沿革為據。惟查,上開
照片(本院卷一第173-179、183頁)僅足證明原告有供俸福
德正神之事實,無法證明原告前述主祀神佛更易一事為真,
又登記經過及沿革所載內容無法認定與事實相符,業如前述
,加以神明位階高低與廟宇主祀神佛為何亦無必然關聯,故
依本件事證,僅足認定原告係以媽祖為主祀神佛,並合祀福
德正神,並無法遽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
 ⒍原告雖再主張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及系爭股票均由原告持有
,足認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等語,然持有所有權狀及股票之
客觀事實,並無從認定系爭土地及系爭股票之權利歸屬,原
告上開主張,亦非可採。
 ⒎原告雖又主張前案確定判決已生爭點效等語。惟查,原告前
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三所示10筆土地,
編號1-6登記名義人寺廟福德會、編號7-10登記名義人福德
會)為同一權利主體,經前案確定判決略謂:審酌原告本身
既坐落在如附表三編號1土地上,而附表三編號1土地重測前
為崙雅段494-1地號,依日據時期地登記簿當時登記之業
主即為寺廟福德會,堪認原告與寺廟福德會(如附表三編號
1-6)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又原告持有如附表三編號1、3
至10之所有權狀正本,且附表三編號2-6之土地及附表三編
號7至10之土地管理人均為蕭煥章,而土地登記名義均有福
德會,僅差「寺廟」二字,參以本件經社頭鄉公所、代表會
、四村村長、寺廟管理人、四村鄰長29人、崙雅庄天門宮信
徒105人、崙雅庄福德宮信徒31人開會討論,確認原告與被
告應為同一權利主體。此外,原告提出之所有權狀8張,經
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紙質泛黃,有污漬,邊緣有破損、有幾
張有破洞,顯見年代久遠,原告既提得出如附表三編號1、3
至10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再加上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目前
除編號2至編號6、編號8土地為無償提供給社頭鄉公所管理
當道路或公園綠地使用外,其餘部分亦看不出有第三人占用
情形。足見原告與被告應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僅係辦理土
地登記時誤將廟產寺廟福德會及福德會二個名稱混用。從而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三所示10筆土地,
編號1-6登記名義寺廟福德會、編號7-10登記名義福德會之
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本院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126-128頁),但上開
彰化縣政府114年1月2日函(本院卷二第57-58頁)、原告管
理委員會成立大會會議記錄、第一屆第一次管理委員監察
員聯席會議紀錄(本院卷二第69-93頁)為本件訴訟所生新
訴訟資料,且足以推翻原判斷,業如前述,自無從產生爭點
效,原告主張,自非可採。
 ⒏據上,縱使減輕原告之舉證責任,依原告所提事證,仍難使
本院形成兩造為同一權利主體之蓋然心證,是原告主張兩造
為同一權利主體,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即附表一編號1-4、6
-9土地登記名義人:寺廟福德會;編號5、10-11土地登記
義人:福德會之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確認原告
與被告(即系爭股票之登記所有權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
附表一
編號 地號(彰化縣社頭鄉) 現土地登記名義人 備註 1 仁美段768-2地號 寺廟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日治時期登記為福德會所有,管理人原為蕭戅成,於明治42年8月5日變更管理人為蕭松,再於大正11年3月1日變更管理人為蕭吾舜,復於昭和8年3月6日變更管理人為蕭煥章。光復後,該筆土地登記為福德會所有(管理人蕭煥章),於83年5月9日更正登記為寺廟福德會所有(管理者空白),該筆土地於88年5月17日重測變更為仁美段768地號土地,復分割出同段768-1至768-5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均為寺廟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嗣於108年4月10日同段768-1地號土地因彰化縣政府代為標售而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蕭淑懿。 2 仁美段768-3地號 寺廟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 3 仁美段768-4地號 寺廟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 4 仁美段768-5地號 寺廟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 5 里仁段760地號 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 崙雅段353地號土地於日治時期登記為福德會所有,管理人原為蕭戅成,於明治42年8月5日變更管理人為蕭松,再於大正11年3月1日變更管理人為蕭吾舜,復於昭和8年3月6日變更管理人為蕭煥章。光復後,該筆土地登記為福德會所有(管理人蕭煥章),並於66年1月26日分割出同段353-2、353-3地號土地,同段353-2地號土地復於77年3月6日重測變更為里仁段760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於77年5月7日崙雅段353-3地號土地合併至同段353-2地號土地。 6 仁美段768-1地號 蕭淑懿 同編號1。 7 里仁段745地號 宋鴻泉 崙雅段352-1地號土地於日治時期登記為福德會所有,管理人原為蕭戅成,於明治42年8月5日變更管理人為蕭松,再於大正11年3月1日變更管理人為蕭吾舜,復於昭和8年3月6日變更管理人為蕭煥章。光復後,該筆土地登記為福德會所有(管理人蕭煥章),該筆土地於66年1月26日分割出同段352-8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福德會(管理者蕭煥章),同段352-8地號土地於77年12月20日重測後變更為里仁段745地號土地,復於85年5月9日更正登記所有權人為寺廟福德會(管理者空白),再於108年4月18日因彰化縣政府代為標售而移轉登記予宋鴻泉。 8 里仁段197地號 社頭鄉(管理者: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武東堡崙雅庄494番地於日治時期登記為寺廟福德會所有,管理人原為蕭長元,於大正2年9月間變更管理人為蕭吾舜。光復後,該筆土地分割出崙雅段494-2、494-3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均為福德會(管理人蕭吾舜),於78年1月20日重測後分別變更為里仁段197、198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均為福德會(管理者蕭吾舜),嗣同段198地號土地復於83年5月9日更正登記所有權人為寺廟福德會(管理者空白)。95年8月7日該2筆土地因徵收而移轉登記予社頭鄉(管理者: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9 里仁段198地號 社頭鄉(管理者: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10 里仁段497地號 吳基武東堡崙雅庄375番地於日治時期登記為寺廟福德會所有,管理人原為蕭長元,於大正2年9月20日間變更管理人為蕭吾舜。光復後,該筆土地為崙雅段375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福德會(管理人蕭吾舜),於42年7月間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由政府徵收並放領移轉予吳清水。嗣該土地於78年1月23日重測後變更為里仁段497地號土地。 11 仁雅段886地號土地 張炳祥 武東堡崙雅庄543番地於日治時期登記為寺廟福德會所有,管理人原為蕭長元,於大正2年9月20日間變更管理人為蕭吾舜。光復後,該筆土地為崙雅段543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福德會(管理人蕭吾舜),於42年7月間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由政府徵收並放領移轉予蕭社。嗣該土地於77年6月15日重測後變更為仁雅段886地號土地。
附表二(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編號 股東名 編號 股數 時間(民國) 1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4] 1000 81年9月10日 2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9] 1000 82年9月25日 3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1] 1000 83年9月16日 4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5] 1000 84年9月16日 5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2] 1000 85年8月29日 6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9] 1000 86年10月30日 7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9] 1000 88年10月4日 8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1] 1000 88年10月4日 9 福德會 0000-00-NX-0000000[6] 943 94年11月9日 10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5] 1000 94年11月9日 11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7] 1000 87年7月31日 12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4] 1000 81年2月15日 13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9] 1000 79年11月3日 14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9] 1000 89年9月14日 15 福德會 0000-00-ND-011387[0] 1000 70年8月24日換發 16 福德會 0000-00-ND-011388[2] 1000 70年8月24日換發 17 福德會 0000-00-ND-011389[4] 1000 70年8月24日換發 18 福德會 0000-00-ND-011390[0] 1000 70年8月24日換發 19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6] 1000 94年11月9日 20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8] 1000 94年11月9日 21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0] 1000 94年11月9日 22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1] 1000 94年11月9日 23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3] 1000 94年11月9日 24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0] 1000 94年11月9日 25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1] 1000 94年11月9日 26 福德會 0000-00-ND-0000000[3] 1000 94年11月9日
附表三
編號 地段地號 重測前地段地號 土地登記名義 管理人 1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吾舜 2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3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寺廟福德會 蕭煥章 7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8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9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10 彰化縣○○鄉里○段000地號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福德會 蕭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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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