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11號
CHDV,113,訴,611,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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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楊孟義


被上 訴 人 楊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507,690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51號裁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50元(適用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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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