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44號
CHDV,113,訴,544,20250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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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洪當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純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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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