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洪純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當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9,14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8,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