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24號
CHDV,113,訴,1324,202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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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 告 李鑄鋒
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
被 告 張雅柔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附表二」
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附表二未載明本判決一部勝訴之主體為原告,
此部分記載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附表
更正前附表二 更正後附表二 張雅柔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於其臉書(名稱:張柔柔)上直播暗示李鑄鋒持有槍枝云云,業經法院判決一部勝訴,其餘之訴駁回,判決字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 張雅柔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於其臉書(名稱:張柔柔)上直播暗示李鑄鋒持有槍枝云云,業經法院判決李鑄鋒一部勝訴,其餘之訴駁回,判決字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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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