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14號
CHDV,113,訴,1214,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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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錢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5萬4,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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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