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10號
CHDV,113,消債更,310,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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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旨廷即張靖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任職旅行社,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30,000元,伊每月個人基本生活開銷18,400元,另須給
付孝親費共6,000元,未領社會補助,名下有汽車1輛及機車
2輛,未從事金融投資,亦無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伊積欠
無擔保債務1,725,030元,按伊收支情形清償債務顯有困難
。伊前曾向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然調
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更生程序,俾早日清償債務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就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前段
、第11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
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
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
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
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
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債務人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
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
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
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本件更生之前,已依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具狀向
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113年11月15日調解不成立,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3號卷宗核閱無訛,
足見債務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已經踐行前置調解
序。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人之本
件更生聲請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
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
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自陳其原任職員林基督教醫院,目前任職紅牛國際旅
社有限公司(下簡稱紅牛旅行社),每月平均薪資約30,0
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
單、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電子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聲請人之111、112年度申報所得額分別為387,26
2元、432,613元,勞保投保薪資為28,590元。佐以員林基督
教醫院114年2月20日一一四員基院字第1140200037號函覆聲
請人自111年11月至113年4月薪資所得合計715,962元;富胖
達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0日富胖達(法)字第1140310004號
函覆聲請人自112年8月至113年4月報酬合計26,555元;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4年2月24日長庚院嘉字第1140250041號函覆
聲請人自113年4月8日至同年月21日受領薪資共11,235元;
加以聲請人提出紅牛旅行社薪資單,聲請人於113年5月至11
4年4月期間薪資含勞健保共398,047元,據此核算聲請人自
聲請更生前2年之111年11月起至114年4月期間薪資收入合計
1,151,799元,平均每月38,393元【計算式:(715962+26555
+11235+398047)÷30≒38393,小數點以下4捨5入】,聲請人
主張其每月收入30,000元,與前開客觀事證不符,應以前開
薪資明細所載數額計為每月可支配所得,較能反映其真實
入狀況,爰暫以每月38,393元作為計算其目前清償能力之依
據。
 ㈢就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現況為負債,基於
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其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應節制
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
平。又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
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再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15,
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
債務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
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本件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生活
必要費用18,400元,其數額未逾前開最低生活標準,依上說
明,應堪採信。聲請人另主張須分擔父母扶養費每月6,000
元,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佐。查聲請人之父張順
傑現年約62歲,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而仍有工作獲取收入之
能力。然民法第1117條明定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受扶養權利
並不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是父母雖然尚有謀生能力,苟所
得仍不敷生活所需,子女仍有扶養義務。經本院查詢張順傑
之所得情形及財產資料,其111年及112年度均無所得,其名
下亦無不動產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堪認其有受子女扶養之
必要。惟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並參照民法第111
8條、第1119條規定,債務人就其所負扶養義務之程度,應
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是其所負擔扶養義務之能力,
非比一般。職是,聲請人對其父張順傑所負扶養義務而應承
擔之費用,仍應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標準,並與手足共
同負擔。是以前開標準扣除聲請人之手足所應分擔部分,據
此核算聲請人負擔扶養費金額應以每月9,309元為度【計算
式:18618÷2=9309】,聲請人主張扶養費每月6,000元,未
逾前開標準,堪予採認。
 ㈣則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8,393元為其償債能力之基準,
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18,400元及扶養費6,000元後,
每月可供清償債務金額應為13,993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13993】。又查聲請人之永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餘額共7元,名下指數型股票基金至114年2月為
止已無餘額,另有105年出廠之自小客車估價約100,000元,
此外別無具有價值之財產,此有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陳報狀,
及本院查詢電子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詢結果、集
保公司114年3月11日保結消字第1140002546號函在卷可佐。
而查金融機構債權人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636,069元;非金
融機構債權人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947,188元(詳如附表
,此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債權人陳
報狀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所積欠之無擔保債務,以前開銀
行帳戶餘額、汽車殘值等抵償後為1,483,250元【計算式:6
36069+000000-0-000000=0000000】,以其每月所得餘額13,
993元按月攤還,約8.8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0000000÷13
993÷12≒8.83】,酌以聲請人為84年生,其距法定退休年齡
尚有約35年,依其年紀及工作能力,如有穩定工作及相當之
收入,當可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實應於能力範圍
,盡力工作、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
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職是,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存在,聲請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與工作條件,衡
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存在,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
不合,依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債權額明細表(新臺幣/元) 編 號 金融機構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備 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36069 卷第251頁 合 計 636069
編號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備 註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3149 卷第267頁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52071 卷第271頁 3 創鉅有限合夥 51968 卷第275頁 合 計 94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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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