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8號
CHDV,111,訴,648,2025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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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① 高敏雄


高樹根
高茂成
高水圳
高玉霞
林高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原 告⑦ 高陳孟麗(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百毅(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⑨ 高裕道(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銘志(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⑪ 林高錦治(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淑珍(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高采婕(即高樹籃之繼承人)

⑭ 高曾寶珠(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誌鋒(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晴美(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明秀(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高碧秀(即高樹枝之繼承人)

被 告 高坤旺

周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3頁最末一行附表二:建物後關於「(門牌號碼彰化縣
○○市○○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所載之建物,已載明地段及建號而足
資特定,其後門牌號碼之記載顯係誤(贅)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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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