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陳漢權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張文進
張嘉蓉
張中彥
張宇喬
林張玉昭
張麗淑
張麗雅
張鵬遠 籍設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 0號
(上八人兼張莊足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春
張湘杭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銘
被 告 張銘澤
張尚訓
張尊玟
張立寰
張惠美
陳張慧子
紀文俊
紀文正
紀淑絨
紀淑喜
張崑陽
張勝宏
張顥騰
張瓈文
張富美
張富琪
張婧真(原名:張翠真)
張文錦
張進福
張月英
張月秋
張文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被 告 張林樵英
張國舜
張鈞涵
張嘉蓮
張美智
張宗波
張進良
張耿銚(原名:張進旺)
張閔隆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張文彬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 號之0
張艷香
張文銘
張叶昌
張義服
張樹芎
張二彰
張慶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影彬
張森茂(兼張仕宗之承當訴訟人)
張森地
張森猛
張森閔
張彩英
(上五人兼張曹綉之承受訴訟人)
張昌文
張鴻鐘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釗槐
被 告 張鴻澄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0○○○○○○○)
張文哲
張有伍
張有仁
張文豪
張杉源
張振樂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蕭偉良
被 告 張坤景
張錫銓
張宏旭
張閎宥
張志民
張秋土
張志豪
張志榮
張嘉佑
張黃來春
張宗正
林駱明
王湘芸
張洧誠
張依瀅
張鈺婕
林金崙
林少鈞
林方立
林淓維
林靜芝
張明秀
張哲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號0樓
張守正
陳世岳
張宏銘
芬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明
被 告 張寬仁
張寬益
陳秀香
張伶華
張垂宜
張家穎
陳光宗
蔡貴香
張秀蓉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樓
張樹女
張淑霞
江張彥
張愛美
黃桂英
張賴月眉
張凱程
張叔娟
張惠雁
(上四人即張賢傑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英
張武憲
張大乙
張正緯
(上四人即張崑鏗之承受訴訟人)
張靖育
張立武
張家輔
丁香雲(即周淑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珠
張峰睿
張峰銘
張雅婷
(上四人即張慶勳之承受訴訟人)
張清福
張志彬
張智凱
張籈云
張雅婷
張清傑
鄧張彩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許張彩吟
周張吟花
張芳珮
張淑莉
(上十一人即張許珠承受訴訟人)
張源達
張加帖
(上二人即張清璆承受訴訟人)
張火木
張月女
張月環
(上三人即張竹勝承受訴訟人)
張谷禎
張谷源
(上二人即張蔡詠承受訴訟人)
張聖宗(張樹陽之承受訴訟人)
江哲宏
江麗淑
江麗瓊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哲璋
陳江麗雁
江麗芬
(上六人即江張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表:
編號 更正細目 更正前 更正後 1 當事人欄、附表 當事人姓名 張進旺(原名:張耿銚) 張耿銚(原名:張進旺) 2 第4頁第16行 當事人欄 張嘉佑住址:眉園路 張嘉佑住址:月眉園路 3 第11頁第25行第㈩項 事實及理由欄程序事項 張蔡詠於111年12月29日死亡 張蔡詠於111年12月19日死亡 4 第58頁 附表二512-1地號編號22 共有人:張曹綉 備註:由張森茂、張森地、張森猛、張森閔、張彩英承受訴訟 共有人:張森茂、張森地、張森猛、張森閔、張彩英(上五人為張曹綉之繼承人) 備註:由張森茂、張森地、張森猛、張森閔、張彩英公同共有 5 第58頁 附表二512-1地號編號27 共有人:張彩英 應有部分:2/432 共有人:張彩英 應有部分:1/432 6 第68頁 附表二517地號編號61 共有人:張峰睿 應有部分:1/144 備註:移轉予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刪除) 7 第68頁 附表二517地號編號70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空白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其中1/144為共有人張峰睿移轉予張源達,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8 第70頁 附表二518地號編號64 共有人:張峰睿 應有部分:1/144 備註:移轉予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刪除) 9 第70頁 附表二518地號編號73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空白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其中1/144為共有人張峰睿移轉予張源達,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10 第72頁 附表二519地號編號62 共有人:張峰睿 應有部分:1/144 備註:移轉予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刪除) 11 第73頁 附表二519地號編號71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空白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其中1/144為共有人張峰睿移轉予張源達,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12 第75頁 附表二519-1地號編號73 共有人:張峰睿 應有部分:1/144 備註:移轉予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刪除) 13 第75頁 附表二519-1地號編號73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5/576 備註:空白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其中1/144為共有人張峰睿移轉予張源達,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14 第77頁 附表二519-2地號編號59 共有人:張峰睿 應有部分:1/144 備註:移轉予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刪除) 15 第77頁 附表二519-2地號編號68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空白 共有人:張源達 應有部分:7/576 備註:其中1/144為共有人張峰睿移轉予張源達,張源達未承當訴訟 16 第89頁 附表三㈡235地號編號A134-1 張定規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32385/100000 張定規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32385/100000公同共有 17 第89頁 附表三㈣154地號 編號A132 分配人:空白 分配人:張森茂 18 第90頁 附表三㈤505地號 編號C1、C1-1、C2 分配人:張銘澤 備註:空白 備註:合計:237.57㎡ 19 第90頁 附表三㈤505地號 編號C58、C57 分配人:張振樂 備註:空白 備註:合計:228.35㎡ 20 第91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69、A69-1、A70、A70-1、A71、A71-1 分配人:張谷禎、張谷源 應有部份比例:空白 應有部份比例: 張谷禎、張谷源各1/2 21 第93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110 分配人:張源達、張加帖 應有部份比例:空白 應有部份比例: 張源達、張加帖各1/2 22 第93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127 面積:153.53㎡ 面積:135.53㎡ 23 第93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128 面積:153.53㎡ 面積:135.53㎡ 24 第93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133、A133-1 張清珍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繼承人619/100000 張清珍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繼承人619/100000公同共有 25 第93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133、A133-1 張連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繼承人4331/100000 張連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繼承人4331/100000公同共有 26 第94頁 附表三㈦234地號編號A133、A133-1 張定規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6496/100000 張定規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6496/100000公同共有 27 第95頁 附表三㈧513地號編號A40 編號:A40A 編號:A40 28 第95頁 附表三㈧513地號編號A133-3 張定規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10645/100000 張定規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繼承人10645/100000公同共有 29 第96頁 附表三㈧513地號編號A133-3、C2-1 張崑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繼承人2028/100000 張崑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繼承人2028/100000公同共有 30 第96頁 附表三㈧513地號 編號A133-3、C2-1 張嘉佑1774/100000 張嘉佑1774/100000(移轉予張妤綺,未承當訴訟) 31 第96頁 附表三㈨506-1、507、515地號 芬園鄉民族段 506-1、507、515地號 面積:258.08㎡ 芬園鄉民族段 506-1地號,面積:2.38㎡ 507地號,面積:191.02㎡ 515地號,面積:64.68㎡ 32 第97頁 附表三㈨506-1、507、515地號 編號14 備註:空白 公同共有 33 第99頁 附表三㈩514、519-1、521、512-1地號 芬園鄉民族段 514、519-1、521、512-1地號 面積:1577.78㎡ 芬園鄉民族段 514地號,面積:15.99㎡ 519-1地號,面積:193.39㎡ 521地號,面積:342.44㎡ 512-1地號,面積:1025.96㎡ 34 附表四㈢236地號第2頁 應補償人:張哲嘉 受補償人:張宏旭 金額︰38,9434 應補償人:張哲嘉 受補償人:張宏旭 金額︰38,943 35 彰化縣○○地○○○○○○○○○ ○○ ○○鄉○○段○○○000地號 擬分配人:張銘澤 備註:合計:218.48㎡ 備註:合計:237.57㎡ 36 彰化縣○○地○○○○○○○○○ ○○ ○○鄉○○段○○○000地號 擬分配人:張振樂 備註:合計:213.90㎡ 備註:合計:2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