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代天宮
法定代理人 邱進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詹明錕(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淑卿(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淑貞(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廖秀滿(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美(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文(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建新(即詹畑之繼承人)
被 告 施品均《施健章(即詹畑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里○○巷00○00號同上
施佑霏《施健章(即詹畑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珍《施健章(即詹畑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 告 施尚三(即詹畑之繼承人)
歐思含(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恒毅(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勇霆(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惠舋(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萬相(即詹畑之繼承人、兼許經連之繼承人)
許榮焜(即詹畑之繼承人、兼許經連之繼承人)
許淑玲(即詹畑之繼承人、兼許經連之繼承人)
許淑娟(許經連之繼承人)
被 告 許金德
許美子
邱和成
邱清海
莊永裕
許淑霞
許呈旭
許培基
許財福
許明月
張再生
謝許財勉
許朝俊
林許員
許美霞
許朝輝
許素蘭
許可函
許素琴
許良輝
張再添
許添丁(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麗雪(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家豪(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伃嫻(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炳源
被 告 洪美華(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秋貴
許江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圭宏
被 告 許發財(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明世(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金卿(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黃許金絹(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吳寶蓮《(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文賓《(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銀漢《(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文和《(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文進《(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東雄
張振昌
邱文魁
邱文癸
許振芳
邱文宗
許錠南
邱郁茹
許水勝
許春立
田祝春
張貴林
張錦江
林美欽(張献東之繼承人)
張家珍(張献東之繼承人)
張雅閔(張献東之繼承人)
張郁羚(張献東之繼承人)
張家瑞(張献東之繼承人)
張慶煌
張文煙
許燦煌
被 告 張景發
訴訟代理人 張雅麗
被 告 許明山
許晋福
許李和蘭
許忠孝
許清樑
張聰文
許木生
林鑫廷
林錫永
許西川
許黃玉花(許明照之繼承人)
許聰海(許明照之繼承人)
許志謙(許明照之繼承人)
許雅柔(許明照之繼承人)
許珮玲(許明照之繼承人)
許淑瑜(許明照之繼承人)
邱養德
被 告 許煜長
邱許金錠
邱淑美
邱秀香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火炎
被 告 許勝南
許林春
被 告 九天寺
兼法定代理
人 許財來
受告知人 何進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四關於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詹明錕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判決附表四應有部分合計欄(即合計面積)及備註欄
關於編號B維持共有之權利範圍,因部分共有人應有部分面
積小數點進位問題,致轉換為分數後加總未等於1,部分有
誤寫情事(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此關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請
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依據,如有誤載即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為此聲請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事項所示,俾能順利辦妥所有
權登記等語。
三、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 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附表:
所有權人 原判決附表四應有部分合計欄、備註欄權利範圍之記載 應更正事項 詹畑之繼承人 應有部分合計「13.19」,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319(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13.2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1320(公同共有)」 張再生 應有部分合計「207.63」,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0763」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07.64」,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20764」 許金德 應有部分合計「207.63」,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0763」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07.64」,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20764」 許美子 應有部分合計「415.27」,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1527」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415.3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41530」 邱和成 應有部分合計「785.71」,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78571」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785.72」,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78572」 莊永裕 應有部分合計「207.63」,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0763」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07.64」,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20764」 許秋貴 應有部分合計「401.06」,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0106」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401.1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40110」 許淑霞 應有部分合計「401.06」,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0106」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401.1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40110」 許呈旭 應有部分合計「26.39」,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639」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6.4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2640」 許財來 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5541」 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15441」 許東雄 應有部分合計「419.77」,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1977」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419.8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41980」 張振昌 應有部分合計「376.55」,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76557」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376.6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37660」 邱文癸 應有部分合計「205.26」,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0526」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05.3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20530」 許錠南 「邱錠南」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64 更正為「許錠南」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164 許煜長 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22056」 更正為「0000000分之12205」 林錫永 應有部分合計「188.27」,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827」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188.28」,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18828」 許西川 應有部分合計「249.65」,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4965」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49.70」,權利範圍更正為「0000000分之24970」 邱許金錠、邱炳源、邱養德、邱淑美、邱秀香 應有部分合計「232.08」,權利範圍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3208」 應有部分合計更正為「232.10」,權利範圍更正為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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