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73號
CHDM,114,附民,37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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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王款


被 告 王伯彥
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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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