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23368號
TPEV,94,北簡,23368,2005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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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3368號
  原   告 豪燈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吳發隆律師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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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豪燈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燈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