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74號
CHDM,114,金簡,74,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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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OPEZ JEFFREY TUAZON(中文姓名都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24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75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LOPEZ JEFFREY TUAZON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應更正
為「民國113年1月19日13時52分許」;補充「被告LOPEZ JE
FFREY TUAZON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
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
第6條、第11條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下稱新
法):
 ㈠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下稱舊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
移列為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規定。
 ㈡有關自白減刑規定,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法第23條第
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
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㈢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之財
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
行,與被害人李佳叡達成調解,並已賠償3萬元完畢,有本
院114年度斗司刑簡移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可參,履行之金
額已超過被告自陳之犯罪所得1萬元,堪認被告已符合新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要件,依新、舊法之規定
均應減輕其刑。被告倘適用舊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因被
告符合舊法第16條第2項而應減輕其刑,復因舊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罪)最重本刑即5年有期徒刑,其宣告刑之上限為「有期徒
刑5年」,故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
;若適用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因被告符合新法第2
3條第3項前段規定而應減輕其刑,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
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㈣從而,如整體適用新法規定,其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較短,對
被告較為有利,應整體適用新法之規定。至於刑法第30條第
2項所規定之幫助犯減刑,係得減、而非必減,故不致影響
其處斷刑之上限,且此係另行適用刑法規定之結果,非洗錢
防制法修正前、後比較適用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之行為尚
涉有違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無
故提供帳戶罪嫌,並為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惟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
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
逕以相關罪名論處,依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
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
之行為已經本院認定成立幫助洗錢罪,即無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適用,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且符合「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應依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幫助之
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輕
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
法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
犯罪風氣,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增加國家查緝犯罪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造成之損害、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被害人李佳叡達
成調解並履行完畢,被害人鄭伃庭則表示無調解意願,有本
院調解筆錄、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參,及被告自陳之智識
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 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李佳叡達成調解,已如前述 ,堪認被告於犯後知所悔悟,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係 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且在臺期間除本案外,並無犯罪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外國人居留相關資料可參 ,復與被害人李佳叡達成調解,可認被告已積極面對其所犯 過錯並彌補其所致損害,本案犯罪情節非鉅,認經以本案偵 審程序及量處上開刑期後,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以1萬元之代價提供本案金融帳戶等語, 為其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李佳叡達成調解並履 行完畢,履行之金額已超過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倘再予以 沒收,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 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404號  被   告 LOPEZ JEFFREY TUAZON            (中文姓名都森菲律賓籍)            男 40歲(民國73【西元1984】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鄉○○村○○路000巷00號             彰化縣○○鄉○○村○○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OPEZ JEFFREY TUAZON(中文姓名都森)可預見提供金融 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欺犯罪者作為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之 用,亦明知提供他人使用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將可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而致檢警機關 難以追查,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協助他人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晚間,在SAN ANTONI



O EDUARDO RABINO中文姓名愛德華菲律賓籍,另行通 緝)位於彰化縣大城鄉租屋處,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卡(含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販賣予SAN ANTONIO EDUARDO RABINO並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鄭伃庭、李佳 叡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LOPEZ JEFFRE Y TUAZON上開郵局帳戶。嗣鄭伃庭、李佳叡等發覺遭騙,報 警處理查獲上情。
二、案經鄭伃庭、李佳叡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LOPEZ JEFFREY TUAZON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其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1萬元代價出售予同案被告SAN ANTONIO EDUARDO RABINO之事實。 2 告訴人鄭伃庭、李佳叡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鄭伃庭、李佳叡等遭騙,並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被告之郵局帳戶之事實。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儲字第1130015741號函所附被告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告訴人鄭伃庭、李佳叡等遭騙,並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被告郵局帳戶之事實。 4 ①告訴人鄭伃庭之轉帳收據。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 告訴人鄭伃庭遭騙,並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被告郵局帳戶之事實。 5 ①告訴人李佳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擷圖。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資料。 告訴人李佳叡遭騙,並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被告郵局帳戶之事實。 二、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政府開放金融業申請設立 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 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 易而便利,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 ,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 識,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 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金融卡 、印章之必要。何況,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 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 ,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 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 行提供。是被告率將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出售,容任對方恣 意使用,自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㈠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 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修正後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 項,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 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併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違反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 帳戶罪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 致告訴人鄭伃庭、李佳叡之財產受到侵害,為想像競合犯, 應論以一個幫助詐欺、洗錢罪處斷,並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上開郵 局帳戶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業經移送機關書面告誡,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曉 婷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鄭伃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與鄭伃庭結識後,誆稱其為星巴克員工,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領高額回饋金等語,致鄭伃庭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9日 1萬元 2 李佳叡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李佳叡結識後,誆稱其為星巴克員工,儲值即可領取回饋金等語,致李佳叡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月20日19時25分 ②113年1月21日17時15分 ①1萬元 ②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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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