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浩凱
指定辯護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浩凱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
、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4日執行羈
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
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14年6月3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6
月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