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凱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
1140150604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756號、111年度訴字第103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