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洪浩凱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
字第2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1第1 項第1款
、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4日執行羈
押,嗣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再經本院裁定自114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
四、經查,聲請人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
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