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劉茜雯
受 刑 人 蕭書翰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
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劉茜雯(下稱聲請人)前因受
刑人蕭書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10
日繳納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受刑人未遵期開庭遭
通緝,112年5月12日遭逮捕入監,爰聲請發還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開所繳之保證金,已於112年6月27日經本院以11
2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沒入,該裁定於112年7月20日囑託監
所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
112年度聲字第725號所附送達回證可考,則聲請人所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既已經裁定沒入,並已確定,自無法再依聲請人
之聲請發還,聲請人前揭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