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75號
CHDM,114,簡附民,75,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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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黃豊翔

被 告 黃培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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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