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68號
CHDM,114,簡附民,68,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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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林文龍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台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吳居諺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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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