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8號
CHDM,114,簡上附民,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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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何楊清合
被 告 林美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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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