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052號
CHDM,114,簡,1052,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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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立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補充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二、被告張立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
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
11年5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上述前案與本案之罪質均屬相同
,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未滿3年即再犯本案犯行,顯見被
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
,當知毒品危害身心健康之鉅,卻未能堅持戒毒決心再犯本
案,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其累犯以外之前科素行,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一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499號  被   告 張立緯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O樓            (目前在法務部○○○○○○○另案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立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未戒 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 4年2月24日19時許,在其位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O樓住 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2月25日23時4 8分許,在福興鄉彰鹿路O段OOO巷OO弄臨OO之O號前,因其搭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而 為警攔檢,並扣得張立緯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18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立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 號:0000000U0043)及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實驗室檢體編號:000000000000)、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施用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可稽,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又無加重最輕本刑 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上開扣 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文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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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