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60號
CHDM,114,易,360,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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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睿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睿璽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11時11
分許,在彰化縣○○鎮○○里○○路0號彰濱秀傳醫院心理研究中
心2樓走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著B-000號病房內之告
訴人王冠同比中指,並以穢語「幹」辱罵告訴人,以貶損並
羞辱告訴人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罪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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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