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5號
CHDM,114,單聲沒,25,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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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永源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
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等)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
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
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157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蝦皮拍賣頁面
、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見偵卷第33至36、49至50、64、84
、112、146至152頁)在卷可證。是本件雖因有法律上原因致
未能追訴,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侵權考卷82張 2 筆記型電腦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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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