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1號
CHDM,114,單禁沒,8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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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參伍公克
,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35公克)係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執
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
第2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毒品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驗結果認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8735公克一節,有該院113年3月
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50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取樣
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本
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
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
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
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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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