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4號
CHDM,114,單禁沒,74,202505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
號、11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且標示「RENOVA」塑膠瓶罐1
罐,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俊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
且標示「RENOVA」塑膠瓶罐1罐,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96、2092號、113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96、97、9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電子
菸1支、內含淡黃色液體且標示「RENOVA」塑膠瓶罐1罐,經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院民國112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341號鑑驗書
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