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仲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柒陸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仲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
明。
三、經查,被告黃仲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114年度毒偵字
第286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17、18、19、20、21號為
不起訴處分,有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於前
開毒品案件中查獲之白色透明結晶狀1包,經送鑑驗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63公
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
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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