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1號
CHDM,114,單禁沒,61,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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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喜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壹點柒柒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年度偵字第695號被告王雅喜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
餘淨重1.7763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56、695、920、921號案
件起訴,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簡字第1049號判決,認
被告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
13年9月27日確定,扣案之晶體1包,因無證據證明與該案幫
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有關,未於該案判決內沒收等情,有被
告112年12月13、14日警詢筆錄、113年5月17日準備程序筆
錄、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上述刑
事簡易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上述扣案之晶體
1包,經送驗後,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
.7763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鑑驗
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是聲請人聲
請沒收銷燬上述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
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
,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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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