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粘琮凱
粘宥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
被 告 羅兆君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政忠
上列被告羅兆君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限,即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羅兆君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粘琮凱等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財團法人
工業技術研究院係被告羅兆君之僱用人,應負民法第188條
第1項前段連帶賠償責任,是依上開說明,被告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另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