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678號
CHDM,114,交簡,678,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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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RADANAI WINAI(中文名:威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URADANAI WINAI(中文名:威奈)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
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
時甚久,縱被告為外籍勞工,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規定,仍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微型電動
輪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惟考量被告為
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
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係經勞動部許可以外籍勞工名義來臺居留居留效期至 115年6月15日,此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參(見 偵卷第18頁),另審酌被告係初犯本罪,先前並無任何其 他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亦無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犯罪情 節非鉅,被告於犯後亦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綜合上述 主客觀情狀及被告之犯罪情節,本院認本件尚無將被告驅 逐出境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439號  被   告 SURADANAI WINAI (泰國籍)            0 00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里○○○○路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RADANAI WINAI自民國114年1月5日7時許起至同日11時許 止,在彰化縣00鄉00村00路00段0巷路段某處,飲用啤酒後 ,明知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



日11時20分許,自該處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11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00鄉00村00路00段0巷路口時 ,因未懸掛車牌遂為警攔停盤查,且散發酒氣經警當場對SU RADANAI WINAI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 .3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SURADANAI WINAI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漢寶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 (四)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高 如 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房 宜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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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