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1年3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李政葦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販賣,竟與施棨文(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由檢察
官另行起訴)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李政葦使用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海」
(用戶名稱:@000000000000000)之帳號,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下午6時26分許,公開張貼附有毒品咖啡包照片及「04(飲料圖
示)営 歡迎私~」等文字之貼文後,與因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而發
現該則貼文、佯裝欲購買毒品之員警,談定以新臺幣(下同)2,
000元之價格,出售毒品咖啡包5包,並藉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收得員警於
同年月28日晚間10時24分許所存入之2,000元價金後,再由李政
葦、施棨文於同日晚間10時47分許,同至彰化縣○○鄉○○路000號
之全家便利商店福興福鹿店(起訴書誤載為「福路店」,應予更
正;下稱本案超商),以店到店方式寄送裝有如附表所示毒品咖
啡包5包之包裹,經員警於同年月30日中午12時33分許,至南投
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南投永順店領取該包裹,並
將其中1包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結果確含「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惟因員警自
始即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販賣未遂。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葦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施棨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
,且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偵查報告1份、社群軟體T
witter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含對話中所傳照片)9張、通
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含對話中所傳照片)13張、貨
件明細查詢結果截圖2張、包裹外觀及扣案物品照片(含比
對截圖)7張、監視器影像擷圖5張、被告最近一次入出境紀
錄照片1張、車籍資料查詢結果截圖1張、親友網脈查詢結果
截圖1張、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此
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毒品咖啡包的利潤每包50至1
00元等語(本院卷第55頁、第133頁),堪認其主觀上確有
從中賺取價差營利之意圖。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雖有未洽,惟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起訴法條如上(本院卷第56頁),本院亦已告知此部分罪名
(本院卷第126頁)並予充分辯論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爰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與施棨文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被告販賣混合2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刑法第25條第2項:
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之實
行,惟因員警自始即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未遂,爰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本案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施棨文在被告供出與其共犯本案後(偵卷第20-21頁),於
警詢時自承其確曾於113年1月28日晚間10時許,與被告一同
前往本案超商,由其輸入包裹資料及列印寄件單據後,再由
被告至櫃檯寄送裝有如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5包之包裹,並
坦承與被告共同販賣毒品咖啡包予員警(本院卷第38-39頁
)。嗣員警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該署檢
察官業以113年度偵字第5040號對施棨文提起公訴在案,此
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3年7月10日員警分偵字第113002
7638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刑事案件報告書(本院卷第
27-34頁)、上開案號之起訴書(本院卷第119-121頁)各1
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所提供上開資訊,確使檢警對之發動
調查或偵查後,據以查獲與其具有共同正犯關係之施棨文,
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然考量被告
犯行對社會仍有一定程度危害,尚不宜免除其刑,爰依上開
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列屬第三級毒品,均具高度成癮
性,竟仍任意出售他人,非但助長流通,更危害他人身心並
衍生其他社會問題,應予相當之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可藉此獲取之利益,及自述
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與家人同住、從事道路刨除施
工工作、月薪4萬元、不用負擔家中開銷、但須按月償還信
貸5,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34頁),與坦承
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不予宣告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固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39頁)附卷可憑,惟其尚有另案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繫屬本院審理中,且觀卷附該案 起訴書(本院卷第61-64頁)可知,被告係在本案案發(113 年1月28日)後,又於同年月30日,與施棨文共同將混合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 包20包,售予實施誘捕偵查之員警而未遂,參以被告於該案 警詢及偵查中均採有罪答辯(本院卷第62頁),堪認其確於 本案案發後,短期內再犯相同罪質犯罪,難認上開對被告宣 告之刑,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尚不宜宣告緩刑。 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准予宣告緩刑,尚非可採。
三、沒收:
㈠扣案物: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本案所販賣之毒品,且經鑑定 後均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等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核屬違禁物, 是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均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 裝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曾以本案帳戶收取販賣毒品價金2,000元,此據其於警 詢時供述在卷(偵卷第18-19頁),並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偵卷第53頁)在卷可佐。而關於上開犯罪所得之實際分 配情形,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稱係與施棨文各分1,000元 ,惟因尚對施棨文負有債務,故其領出該2,000元價金後係 全數交與施棨文等語(偵卷第110頁;本院卷第133頁),堪 認該犯罪所得業經其等以對半朋分方式,於內部間分配明確 ,且被告既因自行提領該2,000元價金,而曾實際取得分配 所得之1,000元,即便後續須全數交與施棨文以清償債務, 亦僅事後處分行為,無礙於被告犯罪所得之認定,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1,000元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標示「AMERICAN EXPRESS」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⒊送驗數量:淨重2.7315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2.1390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Methyl-N,N-Dimethy1cathino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87號鑑驗書(偵卷第25頁) 2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 ⒈原樣編號:113年度院安保字第82號-1 ⒉檢體說明:混合包4.03g(含袋初秤重),黑色包裝,標示"AMERICAN EXPRESS",內含綠色粉末,淨重2.4591g(精秤重),驗餘重量2.3065g ⒊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1cathinone】 卷證出處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報告編號4827D002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83頁) 3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 ⒈原樣編號:113年度院安保字第82號-2 ⒉檢體說明:混合包4.75g(含袋初秤重),黑色包裝,標示"AMERICAN EXPRESS",內含綠色粉末,淨重3.2627g(精秤重),驗餘重量3.1083g ⒊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1cathinone】 卷證出處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報告編號4827D003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85頁) 4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 ⒈原樣編號:113年度院安保字第82號-3 ⒉檢體說明:混合包3.49g(含袋初秤重),黑色包裝,標示"AMERICAN EXPRESS",內含綠色粉末,淨重2.0214g(精秤重),驗餘重量1.8656g ⒊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1cathinone】 卷證出處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報告編號4827D004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87頁) 5 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 ⒈原樣編號:113年度院安保字第82號-4 ⒉檢體說明:混合包4.63g(含袋初秤重),黑色包裝,標示"AMERICAN EXPRESS",內含綠色粉末,淨重3.2239g(精秤重),驗餘重量3.0653g ⒊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1cathinone】 卷證出處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報告編號4827D005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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