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650號
CHDM,113,易,1650,2025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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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祐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4
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650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祐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4年2月
2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由同居人收受,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之規定,於114年4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
而由同居人收受,則上訴人至遲應於114年5月5日(5日補正
期間+2日在途期間)前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
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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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