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沈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
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
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 年11 月1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
114 年2 月1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6066-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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