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智 被 告 蔡文龍 林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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