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7號
PTDV,114,重訴,37,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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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智
被 告 蔡文龍

林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
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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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