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如身份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份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份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日
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
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
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
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
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
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
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
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
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
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16時接獲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來電表示案父B假釋期間再犯公共
危險罪(酒駕),將撤銷假釋,將未服滿之刑期完成,然家
中尚有未成年之案主A無人照顧,經調查案祖母G因病入院治
療中,案母D目前於高雄女子監獄服刑,案家照顧人力僅剩
案伯父C,但案伯父C有酗酒且過度管教案主A情形,經評估
案家無適任照顧者,因此於109 年11月17日17時進行緊急安
置,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法院以114年
度護字第29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5月20日在案。㈡案
父B於清明連假期間因案父B未與案母D討論單獨與案伯父C北
上疑似從事違法工作,兩人因此在案主A及案弟面前發生衝
突,經評估案家親職教育觀念及生活經濟尚未穩定,且案父
B、案母D兩人尚無法提供返家安全計劃,經評估案主A仍有
延長安置之需求。㈢案主A本身有ADHD議題及情緒障礙,此次
見到案父B、案母D兩人衝突,以致案主A對於後續返家團聚
感到焦慮,同時案主A期待能有完整的家庭,不希望案父A、
案母D離婚,另案主A現今就學穩定,但因案主A有ADHD議題
,以致在配合學校課業及規範需要他人協助叮嚀案主A才能
夠完成。㈣綜上所述,案父母B、D兩人生活、經濟仍爲不穩
定,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A,經評估案家照顧資源
薄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
裁定延長安置兒少A三個月,以維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照顧
品質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9
號民事裁定影本、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
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家庭處遇服務評
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
述意見單、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
戶政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爰審酌案主A之主要照顧者案父母B
、D親職教育觀念及生活經濟尚未穩定,且案父母B、D尚無
法提供返家安全計劃,又案家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A
,家庭照顧資源薄弱;另案主A有ADHD議題及情緒障礙,以
致在配合學校課業及規範需要他人協助叮嚀才能夠完成,足
認案家生活、經濟不穩定,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A
,案家照顧資源薄弱,並爲顧及案主A就學權益,及確保案
主A之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長環境,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身份資料對照表(114 年度護字第105號) 案 主A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社工楊美玲(地址保密) 案 父B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案伯父C 潘永昌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不詳 案 母D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街00巷0號 案 弟E 潘○○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案小姨F 黃○○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居屏東縣○○市○○街00號3-1 案祖母G 潘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109年11月24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