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吳昱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貞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丁貞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