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3號
PTDV,114,補,243,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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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王慧珍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
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
告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請求原告與訴外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黃麗雪
林禮士等4人應連帶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①10萬0,509元、②
40萬2,012元,及均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3.26%計算之利息,暨均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與訴外人楓荷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劉黃麗雪等3人應連帶給付被告①20萬元、②80萬元
,及均自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計算之
利息,暨均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8919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本件原告請求: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
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依首揭說明,原告請求排除系爭強制
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物與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準。經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4萬7,722元
(計算式:1,502,521元+123,731元+21,470元=1,647,722元,利
息、違約金計算如附表),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物之一
(即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暫465建號
房屋)之鑑定價格為478萬4,300元,高於被告之債權額,是依上
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4萬7,72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本 金 起始日 終止日 (註) 年息 (%) 金額 01 利息 100,509元 111年9月27日 114年4月6日 3.26% 8,277元 02 利息 402,012元 111年9月27日 114年4月6日 3.26% 33,105元 03 利息 200,000元 111年9月27日 114年4月6日 3.26% 16,470元 04 利息 800,000元 111年9月27日 114年4月6日 3.26% 65,879元 05 違約金 100,509元 111年10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0.326% 163元 06 違約金 100,509元 112年4月28日 114年4月6日 0.652% 1,273元 07 違約金 402,012元 111年10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0.326% 653元 08 違約金 402,012元 112年4月28日 114年4月6日 0.652% 5,091元 09 違約金 200,000元 111年10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0.326% 325元 10 違約金 2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4年4月6日 0.652% 2,533元 11 違約金 800,000元 111年10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0.326% 1,300元 12 違約金 8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4年4月6日 0.652% 10,132元 註: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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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