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繼承人午○○【係民國38年間死
亡,於112年8月10日本院另案(112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判
決時,其全體繼承人如附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
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請陳報全體繼承人(含被代位人天○○)之應繼
分比例及被繼承人午○○之遺產清冊(如遺產稅核定或免稅證
明書等)。又其繼承人中如有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應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再
者,繼承人中如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函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
、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
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
政機關併予協助,附帶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表:辛○○、申○○、巳○○、C○○○、壬○○、辰○○、卯○○、寅○○、B○
、L○○、癸○○、子○○、丑○○、戌○○、酉○○、己○○、A○○○、
庚○○、戊○○、丁○○、玄○○、黃○○、宇○○、宙○○、丙○○、甲
○○、D○○、K○○、E○○、J○○、G○○、F○○、I○○、H○○、地○○、
吳○○即鄭○之遺產管理人、陳○○、亥○○、天○○、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