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9號
PTDV,114,補,189,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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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一成、潘美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潘一成(因原告所附戶
籍謄本為民國113年5月30日列印,故須再提出)、潘美秀之戶籍
謄本(記事均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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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