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42號
PTDV,114,聲,42,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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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王慧珍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1項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
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
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
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
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
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
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
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
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91
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
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請准予聲請人提供擔保,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498號判決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在案,相對人持原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及同案債務人楓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禮士劉黃麗雪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則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243號案件受理在案等情,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
訛。  
 ㈡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起訴狀所載,係主張原確
定判決尚有其他連帶債務人,且相對人已得由其他連帶債務
林禮士獲得清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相關利息、違約
金,然聲請人屢次至相對人處欲協商清償方式,相對人卻就
所剩之債權餘額均不願明確告知聲請人。且相對人已因系爭
執行事件可得受償之金額,自應將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予以
扣除,並告知其他債務人,使其他債務人得以獲知後,考量
如何以更有利之方式清償債務,而不至於因法院之強制執行
程序而遭受更不利之損失,使原本更有價值之不動產,卻因
相對人之隱匿執行結果,使原本經濟已處於弱勢之債務人,
於受借貸契約之利息及違約金賠償後,更因此受到無謂的剝
削和損失,請求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等語。惟:
 ⒈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本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
規定參照),而原確定判決既判命聲請人應與其他債務人連
帶負擔債務(參本院卷第21頁至第28頁判決全文),則相對
人對聲請人為全部債務之執行聲請,即屬於法有據。
 ⒉聲請人雖謂相對人已得由其他債務人林禮士獲得清償50萬元
及相關利息等語,然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為「被告楓荷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劉黃麗雪林禮士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①100,509元、②402,012元...」、第2項為「被 告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劉黃麗雪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①200,000元、②800,000元...」,依原確定判 決所示僅有主文第1項由林禮士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林禮士 並非原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之連帶債務人,雖相對人已由林 禮士獲得清償50萬元及相關利息,然就原確定判決主文第2 項部分並未能就執行林禮士財產而獲償。且依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僅稱林禮士清償50萬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並未主張 聲請人已將全部款項清償完畢致執行名義全部失其效力,聲 請人又未主張或釋明有其他消滅或妨礙債權請求之事由發生 ,聲請人執此聲請停止執行,經核並無必要。
 ⒊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提起前開異議之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本 件聲請之意旨全部內容綜合觀察,難認系爭執行事件有何停 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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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