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楊義勇
相 對 人 楊又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又懿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而聲請人為民
國47年間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
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0元
(計算式:20,000元×12月×10年=2,4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
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