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應繼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65號
PTDV,114,家補,165,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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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吳依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案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本院依據職權調閱之被繼承
吳文乾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繼承吳文乾遺產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2,554,321元,而原告主張得代位吳孝忠
吳文乾遺產之應繼分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
8,107元(計算式:2,554,321元 × 1/3 =848,107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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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