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侑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