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9號
PTDV,114,家繼訴,19,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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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高毓禎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高毓芬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1,103 元{【(青島段一小段284地號
99×39,200)+(青島段一小段892地號6,186×39,200×678/100000
)+(興美段2183地號1,325×1,400)+(興美段2185地號1,542×1
,400)+511,900+6,918+513+472,4184(提存款)】×1/2=7,391,
103},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收費用74,260元,已繳納42,684元,尚應補繳31,576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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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